兩民警受賄14萬私自放走一毒販
  兩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個人財產1萬元
  羊城晚報訊 記者沈婷婷、通訊員孫曉康報道:近日,深圳市鹽田法院對原深圳市公安局東湖派出所民警彭曉東、張偉華收受賄賂私放毒販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彭曉東、張偉華分別以受賄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彭曉東、張偉華提出上訴。29日,鹽田法院發佈消息稱,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彭曉東接到線報稱有人吸毒,即安排被告人張偉華帶領巡防員前往調查,將涉嫌吸毒人員胡某某等兩人抓獲。
  經審訊,胡某某等人表示願意配合公安機關抓獲涉嫌販毒人員黃某。當晚,黃某被彭曉東等人抓獲,並搜出一小包疑似毒品。在審訊過程中,黃某向張偉華提出如果不處理其可以給張偉華等人好處費,之後張偉華、彭曉東同意收取黃某人民幣20萬元好處費後不處理他。黃某在聯繫其親屬後向張偉華表示只能湊到人民幣14萬元,張偉華遂將此情況告訴彭曉東,彭曉東表示同意。隨後,彭曉東、張偉華安排巡防隊員分兩次從黃某親屬處共收取人民幣14萬元。
  次日凌晨,彭曉東、張偉華在未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將黃某放走,一小包疑似毒品由彭曉東私自丟棄。在釋放黃某時,張偉華又將黃某隨身攜帶的現金人民幣3700元拿走。事後彭曉東和張偉華商定,將收取的現金人民幣14萬元,分給巡防員人民幣1萬元,剩餘13萬元其兩人各分得人民幣65000元。
  涉嫌吸毒人員胡某某在協助被告人彭曉東、張偉華抓獲黃某並返回東湖派出所後,向負責看管其的巡防員提出“罰款了事”,巡防員在徵得彭曉東的同意後,表示由胡某某出人民幣30000元,可以不再追究其的責任。2013年1月29日晚,彭曉東安排巡防員開車載著胡某某去取錢,胡某某取出人民幣15000元交給巡防員,並稱其銀行卡裡錢不夠,第二天再將剩餘的人民幣15000元交給巡防員。巡防員將上述情況向彭曉東作了彙報,經彭曉東同意,其將胡某某等兩名吸毒人員釋放。次日晚上,彭曉東、張偉華、巡防員將人民幣15000元私分,彭曉東、張偉華各分得人民幣6000元。編輯: 曾炟  (原標題:深圳兩民警受賄14萬私自放走一毒販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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